党风廉政教育(第六十九期)

发布日期:2022-10-26浏览次数:0

 

党 风 廉 政 教 育

思 廉 篇

202210    总第69期)

中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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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生工作是践行立德树人使命、提升教育满意度的基础和关键。为进一步聚焦学生工作领域强化警示教育,推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持续巩固、敬业爱生的新风正气不断充盈,本期《党风廉政教育》选取2起相关典型案例予以释读。

【案例一】山东省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李某某体罚学生问题

20211117日,山东省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李某某在对3名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过程中实施体罚,致其中2名学生轻微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该校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某开除处分,给予其所在二级学院院长警告处分,给予学院有关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

【剖析警示】

教育作为“最大的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群众期盼度高,教育工作者一言一行都关乎教育成效和学生成长,关乎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应当有“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自觉。该案中,李某某身为高校辅导员,本应遵循教育规律,本着爱护学生、严慈相济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教育学生的职责,但其对学生实施体罚致轻微伤,不但与师德要求相悖,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性质恶劣、影响严重,受到学校开除处分,其所在学院院长、有关负责人也因履行监管责任不力等原因受到相应处理处分,教训深刻、令人警醒。这是201811月《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出台以来,教育部公开曝光的第十批师德失范典型案例之一“零容忍”“绝不姑息”“一票否决”成为处置该类问题的关键词。严厉的惩处措施、常态化的通报曝光均清晰地传递出各地各校坚持师德第一标准,对师德师风问题常抓不懈、一严到底的态度和决心。

学生工作是高校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站在学生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服务育人的职责,使命在肩、责任重大。习近平总书记曾语重心长地谈道,教育是一门“仁而爱人”的事业,好老师应该是仁师,并多次在不同场合指出,爱是教育的灵魂,要求广大教师要严爱相济、润己泽人,把自己的温暖和情感倾注到每一个学生身上,让每一个学生都健康成长,让每一个孩子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这是在遵纪守法、遵规守矩的师德“底线”之外,对广大教师提出的“高线”要求,赋予了师德以新的时代内涵,同样也为如何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学生工作指明了奋斗方向。我们要深学细悟、笃行实干,在育人工作中守底线、树高线,切实做到以德立身、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相关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9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案例二】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某高中教师张某挪用资金问题

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某高中教师张某自20208月入职至20215月期间,多次以班主任、年级组长身份截留学生缴纳的学费、生活费及从该校财务处领取的需退还学生的费用,共计20万余元,用于退还其开办的培训机构学生费用、归还个人欠款及挥霍消费。长顺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责令其退还挪用资金。

【剖析警示】

仅仅不足一年的时间,张某从初为人师到获罪入刑,职业前途尽毁、还将面临牢狱之灾,祸因根源皆因一个“贪”字。由于价值观、利益观扭曲,法制意识淡薄,张某在入职任教之初就把目光盯在了学生经费上,并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学生的缴费和退费,这是典型的侵害学生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教师形象和教育声誉,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还原张某挪用资金的犯罪过程,从第一笔心存侥幸的试手,到后来的屡屡挪用直至铸成大错,既深刻警示我们,从事学生工作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维护学生利益、守牢拒腐防变底线,同时也深刻昭示了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学生利益是学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工作中的许多“小微权力”与学生息息相关,似小实大,相应的廉政风险防范除了要关注内因,强化相关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做到真抓真管、常抓常管、严抓严管,也要重视外因,从制度机制上查风险、堵漏洞,强化源头治理,切实压缩以权谋私的贪腐空间。

每起案例都是一记警钟,警示我们学生工作无小事。广大教职工务必要以案为鉴,深刻汲取反面典型的沉痛教训,扎实践行“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的工作宗旨,以立德树人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当好敬业律己、师德高尚、潜心育人的学生成长“引路人”。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