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第六十八期)

发布日期:2022-09-26浏览次数:0

 

党 风 廉 政 教 育

思 廉 篇

20229    总第68期)

中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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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期,学校启动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本期《党风廉政教育》选取2起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剖析。望全体教职工以案为鉴、从严律己,以遵规守纪、恪守诚信的实际行动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案例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何家坳枫溪学校教师伪造职称申报材料,所在学校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201910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何家坳枫溪学校教师肖正乾、王洋、文俊3人为顺利通过职称评定,伪造了多项市、区资格证书及奖状并递交申报。该校教师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何家坳枫溪学校党支部书记吴锡光、周星星,立人学校党支部书记李屹、副校长崔敏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虚假资料通过审核,肖正乾、王洋、文俊3人取得了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20208月,芦淞区纪委监委给予肖正乾、王洋党内警告处分,延长文俊一年党员转正预备期,并责成区人社局取消3人的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表》,放置个人档案留存,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定;给予吴锡光诫勉谈话处理,责令李屹、崔敏、周星星三人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剖析警示】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作为教师,在职称申报中立诚守信,是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的重要体现和必然要求该案中,肖正乾、王洋、文俊3教师伪造业绩材料,以弄虚作假的方式牟取职称晋升,严重破坏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的原则,最终不仅违规取得的职称被予撤销,相关失信行为被记入档案,更受到了严肃的处分处理,表明了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教师职称评审违规问题“零容忍”的鲜明态度,警示广大教师务必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切实增强遵守职称评审纪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此外,吴锡光、李屹、崔敏、周星星作为该校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本应履职尽责、严格把关,却不负责、走过场,最终也受到责任追究,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深刻说明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必须压实责任、严明纪律,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规则,“一把尺子量到底”,确保评审过程科学严谨,结果公平公正,坚决杜绝一切摆样子、走形式、搞变通的行为。

 

【案例二】黑龙江省伊春市原西林区西林小学党支部书记、校长刘德东违规增加职称晋升申报条件问题

201812月,黑龙江省伊春市原西林区教育局组织申报高级职称,按照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评价标准,西林小学应有27人符合申报条件。西林小学党支部书记、校长刘德东擅自增加了“晋升高级职称需要有中学教师资格证”的条件,致使西林小学只有包括其本人在内的3人符合条件,其他24人失去申报资格。202012月,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刘德东党内警告处分,并建议教育部门重新评定职称。

【剖析警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在职称评审中以权谋私的案件。该案中,西林小学党支部书记、校长刘德东利用职权擅自增加申报条件,剥夺了24名本应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以增加自己晋升高级职称的几率,此种行为严重破坏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对评审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应当依纪依规予以惩处与纠正。对该校党支部书记、校长刘德东的处分决定再次证明,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绝不存在制度笼子之外的权力。

职称评审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尺,是人才职业发展的阶梯和通道,关系到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发挥好职称评审这一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对树立正确评价导向、激发教师活力动力、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从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明确指出要完善信用和惩戒机制,《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047号)对各类违反评审政策、程序和纪律,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理规定,为职称评审工作划出了红线。全体教职工要充分认识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纪律规定的刚性要求,汲取案例教训,严守评审纪律,杜绝不正之风,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评审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职称评审秩序。校纪委将坚持强化过程监督、从严执纪问责,为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驾护航。

 

【相关条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10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047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五十六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其不得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