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第六十二期)

发布日期:2022-03-31浏览次数:0

 

党 风 廉 政 教 育

疫 情 防 控 篇

20223    总第62期)

中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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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当前,全球正在经历新冠疫情第四波流行高峰,国内新增本土感染者数量仍处高位,波及地市范围持续增大。在全国各地严防死守、全力抗疫的关键阶段,却仍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个例不时出现,加剧了疫情传播、负面舆情等风险隐患。为帮助广大教职工进一步学法知规,从严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本期《党风廉政教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梳理了15种常见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法规,望学习周知。                                                              

 

【防疫红线】

一、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出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在管控区内聚集,以及不按照政府规定要求擅自离开防范区或者在防范区内聚集的。

2.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以及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接者、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等,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

3.按政府要求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拒不进行核酸检测,或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

4.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的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

5.在公路、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站场,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湖州通”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防疫秩序的。

6.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7.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的。

8.经过疫情防控检查站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故意绕行规避等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检查站工作人员检查的。

9.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的。

 

以上九种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其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0.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2.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13.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4.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秘密或侵犯隐私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 ……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二百九十一条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防疫提醒】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全校上下紧密配合、联防联控,牢牢地守住了校园疫情防控安全线。防疫成果来之不易,长期巩固需要全员的坚持和配合,没有谁可以做旁观者、局外人。当前,随着防疫战线的拉长、形势的严峻,校园疫情防控工作面临新一轮的挑战和考验,望全体教职工务必保持“一失万无”的警醒、慎终如始的耐力,发扬连续作战精神,持续做到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以遵纪守法、守土尽责的湖职担当,同心合力打赢此轮校园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