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案例选编 (第五十九期)

发布日期:2022-01-19浏览次数:0

党风廉政教育案例选编

202111    总第59期)

中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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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获得的经费资助日益增长,规范科研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成为高校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课题。为教育引导教职工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管好、用好科研经费的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本期案例选编围绕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主题,选取2起典型案例进行剖析示警。

  【案例一】湖北科技学院生物医学工程学院副院长阮若林违规报销科研经费案
  2015年6月,湖北省启动财务票据专项整治工作,检查中发现,湖北科技学院生物医学工程学院副院长阮若林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违规报销与《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所列时间地点不符的汽油费、出租车费、餐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36305元。2016年2月,阮若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剖析警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经费用途主要是为项目相关研究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该案例中,阮若林身为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在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纪依规受到严肃惩处。
  近年来,随着对科研经费监管和整治力度的加强,因虚报、冒领、套取科研经费等问题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获刑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深刻警示我们,廉洁自律是科研工作的底线,是职业生涯行稳致远的基础和前提,科研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切实提高认识、担起责任,确保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案例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原副教授严英等贪污案
  2019年5月17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印发《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学校教师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非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即横向经费),纳入该校统一管理,并收取相应管理费。5月29日,该校决定由学校按照实际到账横向科研经费的20%给予配套资助,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凭项目支出发票报销配套科研经费。
  2019年9月至12月,该校副教授严英为套取学校配套科研经费,与天津智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占立商定,由严英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先后与马占立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以及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共24份,合同总金额达人民币14700130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账户后,严英指使马占立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扣除相应管理费和未报销部分,二人将实际报销所得的配套科研经费共计2201936.89元据为己有后�l分。
  归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犯罪所得。鉴于严英、马占立二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据此,2021年6月21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严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马占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人退缴违法所得2201936.89元,依法发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剖析警示】
  横向科研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相比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相对灵活,但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办法,合理、规范使用。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相关规定,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合同管理,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此外,许多高校为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积极承担横向课题项目研究,提升社会服务和科技创新能力,用学校经费对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如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这部分配套经费则属于国有资金。
  该案例中,严英身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副教授,负有主持科研项目的岗位职责,其利用项目负责人的职务身份便利,伙同马占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学校配套科研经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同时,马占立在合谋共同侵吞配套科研经费中起重要作用,故以贪污罪追究二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2021年浙江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暨“清廉学校”建设会议指出,违规套取科研经费问题逐年上升,成为当前我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特征主要表现之一。根据会议精神,省纪委、省教育厅先后印发《关于教育领域腐败问题整治工作方案》(浙纪办发〔2021〕11号)、《关于在全省公办高校开展“一清理、两专项”工作的方案》(浙纪办〔2021〕54号),部署开展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释放出上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聚力纠治该领域风险问题的清晰信号。近期,校纪委办、校审计处联合开展科研经费专项督查(审计),发现部分科研项目存在预算管理、经费报销支出和职能部门把关不规范等问题,反映出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科研人员规范自律意识、职能部门教育监管力度仍需进一步提升强化。全体教职工务必充分认识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重要性,增强依法依规管好用好项目经费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主动学习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管理要求;相关职能部门须进一步优化、强化相关教育指导及监督管理举措,加强协同,共管共治,合力营造、维护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环境。

  【纪法条规】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
  8.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