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探讨丨酒后驾车的党纪处分

发布日期:2021-11-10浏览次数:0

酒后驾车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理:

 

(1)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一般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则应视情况给予其相应处分。

 

(2)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法院判决给予拘役刑事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驾车造成不良影响,纪检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证据和事实认定,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酒后驾车给予公职人员党纪处分,还应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党员酒驾,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纪检机关需要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纪检机关作出酒驾的认定,不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为前提。

 

第二,党员醉驾,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定主刑的,应给予醉驾的党员开除党籍处分,是公职人员的(不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还应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政务开除。

 

第三,党员醉驾,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醉驾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是公职人员的(不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还应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党员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给予违纪党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需与政务处分衔接的,可给予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应区别于比酒驾更严重的醉驾,这也是党纪处分量纪时平衡原则的具体运用。当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则应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本文摘自《违纪构成与党纪处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