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案例选编 (第五十八期)

发布日期:2021-11-03浏览次数:0

党风廉政教育案例选编

202110    总第58期)

中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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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明纪律规矩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障,为以案明纪,进一步教育引导全体教职工讲政治,守规矩,不逾纪法底线和师德红线,本期案例选编选取2起典型案例进行剖析示警。

  【案例一】重庆师范大学教师唐云发表不当言论问题
  重庆师范大学教师唐云在2019年2月25日《鲁迅研究》课程教学中,发表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2019年3月20日,该校研究决定,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报请重庆市教委撤销唐云教师资格,给予唐云降低岗位等级行政处分,并调离教师岗位。
  【剖析警示】
  教师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在课堂上,教师传授的是学科领域的知识技能,行使的是立德树人的职责使命,所言所讲均会对学生的观念认知产生重要影响,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守言论底线。该案例中,教师唐云在课堂教学时发表损害国家声誉的不当言论,逾越政治底线,违反师德规范,不仅受到严厉处分,教师资格也因严重师德失范被“一票否决”,深刻警示我们,教育工作者必须始终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到行有所止,言有所界。
  近年来,高校教师因不当言论被予处理的案例时有发生,除了在课堂上,也有在微博、微信、QQ等平台上发布、转发不当言论的情况。对此,须注意个人社交平台也属于信息网络范畴,具有一定公开性,发表个人见解或转发他人观点都要擦亮眼睛,明辨是非,谨慎考虑和甄别。同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应内化于心、严在日常,即使在私下场合,言行举止也要有原则、有分寸,在政治问题上不妄评妄议、造谣传谣,否则一旦造成不良后果,也将依规依纪依法受到相应处理。
  【纪法条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

  【案例二】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原股长张喜新、龙塘分局原一级科员曾胜群酒后驾车及其背后的违规吃请等问题
  2021年4月14日下午,定南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原股长张喜新、龙塘分局原一级科员曾胜群中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纪检监察机关对交管部门移交的该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查时发现,张喜新、曾胜群二人当日中午在一家高档酒店10人以上包厢用餐,张喜新用微信支付二人餐费时间为14时37分,金额为954元,用餐地点、支付餐费时间、消费金额与谈话中曾胜群“和张喜新两个人吃工作餐”的供述不符。后经核实,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14日上午,张喜新对定南县某酒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后,邀请曾胜群一起违规接受该酒店经营者黄某安排的宴请并饮酒。饭后,二人分别骑摩托车在酒店附近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酒驾,临检时,二人未如实向交警说明职业和单位。现场酒精测试后,张喜新返回酒店,与经营者黄某商议后,用微信支付当天中午的部分餐费。
  2021年7月,张喜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岗位等级由专业技术九级降为十级;曾胜群受到政务撤职处分,由一级科员降为二级科员。
  【剖析警示】
  该案例中,张喜新、曾胜群身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工作日中午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违纪违法,影响恶劣。虽然在酒驾被查获后,二人隐瞒职业、单位,并“亡羊补牢”,支付了部分餐费,企图掩盖违规接受吃请的违纪事实,但仍难逃党纪国法的严肃惩处,一则说明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等酒驾醉驾行为在日臻完善的信息互通和线索移交机制下已无所遁形,二则彰显出党和政府切实整治酒驾醉驾行为,深挖细查背后“四风”问题的决心和力度。
  近期,中共湖州市纪委市监委发布《关于开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相关自查,强调对如实报告、主动说明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存在隐瞒身份逃避处罚、纵容包庇、说情抹案,未按要求自查报告的,予以严肃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始后,仍顶风违纪的,视情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各二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切实按照学校党委部署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辖内教职工的教育监管。全体教职工务必强化纪法意识,充分认识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杜绝酒后驾车,抵制吃喝歪风。
  【纪法条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 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三十四条 ……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