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案例选编
(2021年第9期 总第57期)
中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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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前后是摆酒办宴的高峰期,为强化预警提醒,严防违规办宴、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本期案例选编选取一起教育系统相关案例进行剖析解读,望全体教职员工以案为鉴,在操办、参与婚丧喜庆事宜中自觉践行崇俭拒腐的优良作风。
【典型案例】湖南省常德市西湖一中办公室主任夏志雄违规操办生日宴问题
2018年年初,时值湖南省常德市开展“四风”问题专项督查期间,经群众举报,该市西湖管理区纪委查处了一起违规操办生日宴问题。经查,2018年2月8日,该区西湖一中办公室主任夏志雄的父亲夏延柏在家中设宴21桌,庆祝本人70岁生日。2月5日,西湖一中教师刘勇辉发动初一、初二、初三、高一4个年级组长,在年级组微信群中发布夏志雄父亲70岁生日宴的消息。当日发现微信群相关情况后,西湖一中校长廖彬文、副科级纪检员吴卫阳均致电夏志雄进行劝阻,但其仍坚持违规赈酒请客,并收受单位同事王本南、张丽等27人礼金,共计6700元。
2018年2月11日,西湖管理区纪委决定给予夏志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扣减全年绩效工资,责令退回违规收受的礼金,并责成西湖一中免除其办公室主任职务;给予教师刘勇辉行政警告处分,扣减三个月绩效工资;对参加宴席并送礼金的校领导王本南,分管校领导夏朝晖进行诫勉谈话,扣减一个月绩效工资;对校长廖彬文、副科级纪检员吴卫阳进行约谈;对其他26名违规参加宴席并送礼金的教师,责成区教育局在全区教育系统通报批评,并全部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剖析警示】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中国传统民俗,对此,党纪法规并非“一刀切”地禁止,但若操办过程中出现讲排场、比阔气,甚至以权谋私、借机敛财等行为,则易损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形象,滋生腐败问题,败坏社会风气。因此,对于此类问题,必须保持严的主基调,坚持露头就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界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与否,主要取决于以下要素:一要看是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二要看是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三要看是否借机敛财,四要看是否存在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此外,规范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备制度是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有效举措,不执行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婚丧喜庆事宜等情形也属于违纪违规。
该案中,对夏志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主要基于以下情节:首先,该同志未依规向组织报备其父亲生日办宴事宜;再者,当时正值开展“四风”问题专项督查期间,该同志经提醒劝阻后,仍坚持违规办宴,且收受单位同事所送礼金共计6700元,此举属于罔顾纪律、顶风违纪的行为。该同志的教训警示我们,摆酒办宴必须明辨俭与奢、纪与情、公与私、廉与腐的界限,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廉洁自律准则及所在地区、单位相关规定,依纪依规、从严从俭操办。
该案中,不仅直接责任者夏志雄本人受到了严肃惩处,其余的违规邀约者、领导责任者、违规赴宴随礼者等30余人也均受到相应处理:教师刘勇辉发动其余多名教师群发信息邀约单位同事参加宴席,对单位同事违规参加宴席负有直接责任,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校领导王本南对此问题未予制止,反而参加宴席并送礼金,分管校领导夏朝晖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分别受到诫勉谈话;校长廖彬文、副科级纪检员吴卫阳虽曾致电劝阻夏志雄,但未能有效制止其违规办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受到约谈处理;其余26名违规参加宴席并送礼金的教师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一查到底、逐一问责的执纪力度释放出整治违规办宴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明确信号;同时也敲响了一记警钟:“地方风俗”“人情世故”不是违纪违规的“挡箭牌”,面对违规办宴的旧风陋俗和不正之风,不敢斗争、不愿抵制,在职责范围内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 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等履职不力问题的,将面临追责;同样,抱着侥幸心理随波逐流,盲目从众,违规随礼,也违反纪律,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湖州市于2016年制定出台《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湖纪〔2016〕69 号),明确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严禁发生以公谋私、借机敛财、大操大办等八类行为。此后,学校发布《关于规范中层干部和党员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湖职院纪〔2016〕6号),强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文明、节俭、从简原则,规定中层干部按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党员教职工也须执行事后报备。全体教职员工务必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切实贯彻执行,在操办、参与婚丧喜庆事宜中,自觉抵制歪风陋习,以实际行动维护党员干部、高校教师的良好形象。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