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案例选编 (第五十五期)

发布日期:2021-08-06浏览次数:0

党风廉政教育案例选编

20217    总第55期)

中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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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案例选编针对假期易发多发的酒后驾车、赌博等问题,选取近年查处的教育领域相关案例予以通报剖析,望全体教职工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做到身心放假、纪律无休。

  【案例一】中国医科大学教师王健醉酒驾驶问题
  2017年4月28日0时许,中国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教师王健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检查的交警截停并移送公安机关,经鉴定,王健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9月12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王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王健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由专业技术10级降至13级)的处分。
  【剖析警示】
  酒驾醉驾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也要受到纪律的严格处分。该案例中,党员教师王健纪法意识淡薄,心存侥幸,醉酒驾车,以身试法,其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破坏法律底线,严重损害党的形象,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惩处,付出沉重代价,教训极其深刻。
  酒驾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驾行为则构成《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党纪严于国法,对于中共党员,酒驾与党员义务要求相悖,与党员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必然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而醉驾触犯刑律,属于故意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此外,《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中的相关条款也从不同层面为严肃查处酒驾醉驾行为提供了法律规章依据,保证了对党内外全体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监督的全覆盖。
  酒驾醉驾社会危害大,违法成本高,可谓害人害己。全体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定要摒弃侥幸心理,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案例二】乐清市第三中学教师张铸参与赌博问题
  2019年12月12日,乐清市第三中学教师张铸在乐清市城东街道某棋牌室内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9年12月13日,乐清市公安局给予张铸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赌资300元。2020年12月8日,乐清市教育局党委给予张铸党内警告处分。
  【剖析警示】
  天下之倾家者,莫速于赌;天下之败德者,亦莫甚于博。赌博是社会一大公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赌涉赌不仅是一种作风病,还是一种违法行为。教育工作者肩负立德树人的职责使命,理应身正为范,主动抵制不良嗜好、不良风气,尤其中共党员,更应模范遵守党纪法规,加强党性修养,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
  该案例中,张铸身为中共党员、人民教师,破纪违法,参与赌博活动,其行为与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背道而驰,与师德规范要求相去甚远;其被收缴的300元个人赌资,看似金额不大,但实则已达到当时施行的《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公通字〔2016〕52号)中关于“赌资较大”情形的认定标准,应当受到严肃的纪法惩处。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的信息互通及问题线索移送机制持续完善,监督合力不断增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酒驾、赌博等违法行为一经查获,除了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外,也必将受到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全体教职工务必深刻认识此类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切实做到明底线,知敬畏,遵纪守法,文明休假。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