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案例选编 (第五十三期)

发布日期:2021-06-01浏览次数:0

党风廉政教育案例选编

20215    总第53期)

中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531

——————————————————————————————————

      高校招生工作事关国家人才培养、教育公平公正,是全社会关注的民生要事。为在招生季前夕强化纪法教育,本期案例选编聚焦高校招生领域易发多发的违纪违法、工作失当等问题,选取2起典型案例予以剖析示警。望相关二级学院、部门、教职员工以案为戒,强化责任意识和规矩意识,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廉洁规范、平稳有序。高校招生工作事关国家人才培养、教育公平公正,是全社会关注的民生要事。为在招生季前夕强化纪法教育,本期案例选编聚焦高校招生领域易发多发的违纪违法、工作失当等问题,选取2起典型案例予以剖析示警。望相关二级学院、部门、教职员工以案为戒,强化责任意识和规矩意识,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廉洁规范、平稳有序。

  【案例一】北京师范大学艺术学院舞蹈系原系主任于某受贿案
  于某在担任北京师范大学艺术学院舞蹈系系主任期间,通过熟人引荐结识考生家长杨某,并在杨某请其对孩子进行专业指导时,提出希望杨某以“捐资助学款”名义给自己5万元好处,并承诺可在招生中进行运作,帮助其孩子顺利录取。收受5万元好处后,于某在专业课考试中利用评委身份帮助杨某孩子提高了艺术考试科目的分数,但该考生因高考文化课成绩“不达标”未被录取。见事未办成,于某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考生家长。次年,于某以同样的理由,收受另一名考生家长5万元,该考生同样因文化课分数低于录取标准,未被录取。事后,于某再次将5万元退还。案发后,于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剖析警示】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是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所有参与招生工作的教师、工作人员行使相关职权过程中都属于监察对象。该案例中,于某作为招生专业课考试评委,利用职权收受好处,在考试评分时徇私舞弊,帮助请托考生提高分数,情节和金额已构成受贿。其两次收受钱款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虽事后已将贿金退还,但并非出于其自身主观意向,而是因请托事宜未办成,担心事情败露而退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缴赃款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公平公正是招生工作中最大的民生。高校招生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直接侵害考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会严重损害教育事业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是历年招生录取工作中重点监督查处、坚决严惩不贷的问题。对此,所有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警自醒,做到不为人情所扰,不为金钱所累,依法履职,秉公用权,自觉维护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案例二】高校招生办教师回答考生咨询态度不佳、言语不当问题
  2019年7月,某大学招生办教职工李某某在接听考生咨询电话时态度不佳、言语不当,当学生询问该校住宿条件时,李某某质问:“你是来读书还是来度假?你当你自己是什么人?”并称,“你要是觉得我们住宿条件差,你还是在家里上大学吧!”在该生进行第二次询问时,李某某匆匆敷衍几句,便挂断了电话。当地媒体得知这一情况后,电话联系了李某某,李某某向媒体表示:“每天有几百个考生进行电话询问,难道我还要一条一条解释给他们吗?我不得累死在工作岗位上吗?”学校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后,给予李某某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处理。
  【剖析警示】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在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也在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解答考生咨询是招生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之一,这一招录工作重要环节是面向广大考生及家长的对外窗口,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着学校的治校水平、教育面貌,在此过程中解答咨询是否认真负责、有礼有节,可以说承载着社会和考生及其家长对高等教育的关注和期待。以上案例中,李某某作为具体负责解答招生咨询的工作人员,对工作缺乏敬畏,未切实履行分内职责;对学生缺乏尊重关爱,接待咨询态度生硬、言语失当;在考生反映、媒体介入后,仍未能认识到自身言行错误,一味强调客观原因,发表负能量言论,造成不良影响,与关爱学生、言行雅正的师德准则背道而驰,故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处理。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关乎考生学业前途,每个环节都必须严谨规范,每位参与者都必须履职担当,绝不允许任何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行为。全体教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规定,以高度的责任感,高标准、高质量配合、完成学校招生录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