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案例选编
(2021年第1期 总第49期)
中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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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春节、寒假,为加强节前廉洁教育,防止不良风气寻隙反弹,本期案例选编针对年关节点上易发多发的违规接受吃请、违规出入高档娱乐场所等问题,选取2起警示教育案例,望全体干部职工以案为鉴,切实警醒。
【案例一】湖州市吴兴区环渚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周志国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
2019年7月,周志国在湖州太子湾某酒店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某工地负责土地清理、垃圾运输的承包人张某某安排的宴请,共计消费人民币0.1万元,费用由张某某支付。2020年6月,周志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剖析警示】
为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切断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的链条,从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到国家法律,都对党员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作出禁止性规定。所谓“可能”,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只要宴请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潜在可能,就必须回避。认定某一宴请是否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范畴,并非以接受吃请的党员干部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是以客观上其职权和职务能否对对方的利益造成影响为依据,因此只要宴请方是管理服务对象,接受宴请就构成违纪。
以上案例中,周志国身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且手中握有一定行政执法权,对于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本应拒绝,但其接受了对方的宴请。虽然共计消费0.1万元,金额不大,影响却坏,其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就行为性质而言,是违反廉洁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从发生时间来看,更是党的十九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行为。这起“微腐败”案件警醒党员干部,中央八项规定是铁规矩、硬杠杠,金额再小也是违纪,“随茶便饭”不是违规接受吃请的托词。党员干部面对自己的管理服务对象,必须划清公私界限,保持亲清距离,在吃请等“小恩小惠”面前尤须谨慎,切勿麻痹大意或心怀侥幸。
【案例二】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副主任何杰违规组织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问题
2018年10月23日晚,何杰应朋友邀请在定海某饭店就餐后,组织朋友到某高档娱乐会所进行娱乐活动,被浙江省纪委检查组当场查获。2018年11月,何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剖析警示】
上述案例中,党员干部何杰组织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一未用公款消费,二非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因何仍受到党纪处分呢?这恰恰正向我们传递出当前监督执纪标准“全面从严、越来越严”的信号。
首先,该案中的关键点是“高消费”。《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都对党员提出了“艰苦奋斗”“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等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的行为纳入违反生活纪律的范畴。而党员干部出入高档娱乐场所就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具体表现,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之一。此种行为易助长耽于享乐、挥霍浪费,甚至追求低级趣味的不良风气,糟蹋的不仅是物质财物,更会侵蚀党员干部的精神世界,消减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其次,该案例中的高消费娱乐活动是何杰本人组织,身为党员干部带头僭越党纪红线,除了侥幸、从众心理等表面原因,违纪的真正根源在于其对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意义和中央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决心认识不到位,缺乏敬畏。
成由节俭败由奢,“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是党员干部作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案例告诫我们,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业余时间参加休闲娱乐活动必须区分场合,把握分寸,注意形象,不管与谁同行,不管是不是花自己的钱,都不能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
廉不廉看过年,洁不洁看过节。岁末年初是人情往来的“集中期”和“四风”抬头的“高危期”,历来是纪检监察机关紧盯、严查的重要节点。近期,湖州市纪委市监委正持续开展正风肃纪专项行动,学校纪委也将配合有序推进期末专项督查,落实举报受理、问题纠治等工作,相关问题线索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并通报曝光。新春假期,可以放松的是身心,不能放松的是纪律规矩,警示教育案例已经敲响警钟,要切实抵制“吃请歪风”,力戒享乐奢靡,做遵规守纪的“明白人”,过风清气正的“廉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