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四十六期)

发布日期:2020-09-15浏览次数:0

警示教育案例选编

2020年第6    总第46期)

中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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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事关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新学期伊始,为持续强化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本期案例选编围绕工作作风主题,选录高校领域内两起相关案例进行剖析,望广大教职员工以案为鉴,反躬自省,以良好的教育教学态度和管理服务质效做好本职工作,保障本学期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案例一】高校教师乌某某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问题

2020年初,受新冠疫情影响,某高校于3月初开启线上教学工作。该校历史学院教师乌某某在进行学校线上教学工作的同时,在校外某考研辅导培训机构兼职从事线上研究生复试指导培训工作。由于两处网课授课时间冲突,乌某某多次违反学校教学规定,在未向学校申请获批的情况下私自调停课程;此外,乌某某在学校线上教学工作中多次出现授课时间不足、迟到早退的情况。乌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24个月内被取消评奖评优、职称评定、申报人才计划以及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剖析警示】

学校的教学授课任务是教师的主责主业,虽然国家相关规定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对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但强调的是“依法依规适度”,即高校教师从事校外兼职应建立在保证高质量完成学校教书育人本职工作的前提之下,对此,《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均有明确规定,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该案例中,教师乌某某因兼职需要,屡次随意调课、停课,敷衍教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严重违反了学校教学纪律和教师职业道德,受到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不合格、24个月内取消晋升评优等资格的严肃处理。

在兼职、“副业”上投入过多时间、精力,对教育教学本职工作敷衍了事,是工作责任缺位、工作作风涣散的表现,这源于浮躁的逐利心理驱使,也反映出师德信仰的弱化。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切忌舍本逐末,以小利而忘主业,履行好教师职责、完成好教学本职方为守业之本。

 

【案例二】高校辅导员张某某在管理与服务学生工作中不作为等问题

某高校辅导员张某某未按学校要求为毕业班级召开就业前景分析会议和考研交流大会,未及时将学校有关毕业生的安排和相关文件下发到年级群中。有同学进行询问时,张某某说:“开了你们也不听,开也是浪费大家的时间,还不如不开!你们听吗?”此外,张某某在学生的学籍、入党、团申请书等文件的管理工作中不负责,造成部分文件丢失,导致该班部分学生毕业推迟。该校根据学生反映的情况查实相关问题后,给予张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剖析警示】

做好毕业生管理服务工作,保证学生顺利毕业、就业,是高校人才培养至关重要的一环,这项工作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切身利益和成长发展,也是衡量高校教育质量、育人水平的重要标准。以上案例中,张某某作为管理服务学生的一线辅导员,在学校毕业季重要工作部署落实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未给毕业生接受就业或升学指导提供应有的平台和渠道,未妥善做好毕业相关通知的传达解释工作,在学生咨询时更称该项工作是“浪费大家的时间”,对本职工作缺乏基本敬畏,思想认识存在严重偏差;此外,更因工作失职,导致部分学生档案材料遗失,影响相关学生如期毕业,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辅导员作为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本应秉持“以生为本”的工作理念,敬业奉献,言传身教,忠实践行管理服务育人职责。而案例中辅导员张某某工作纪律观念淡薄,工作作风不实,对本职工作消极懈怠、拖沓应付,对学生诉求漠不关心、言行失当,其失职失责行为阻滞了学校毕业工作的推进进度,更直接损害了学生的切身利益,其思想觉悟、工作态度严重背离辅导员任用标准,因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和调离岗位的处理。

以上两起案例均是工作作风纪律方面的问题,但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内涵有所不同,后者主要是对管党治党中的失职渎职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因此上述案例的处分依据均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关文件规定。202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监察机关对此后公办教育中从事管理人员行使公权力时新发问题的政务处分将依据新的法规。

 

【案例处分依据及相关法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2012年8月22日)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2018年11月8日发布)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