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案例选编
(2020年第4期 总第44期)
中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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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学校查处了一起教职工未按要求上缴出国(境)证件、未经审批私自出国的违纪案件,鉴于暑期是各类出行出游、考察培训的集中时段,为扎实做好查处案件“后半篇文章”,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本期案例选编以违规出国(境)、旅游为专题,对相关校本案例及一起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案例进行通报剖析。
【案例一】本校党员教师马某未经审批私自出国问题
2019年暑期,本校中共党员、专任教师马某以陪同、照顾家人出国为由,在未向学校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7月14日私自出国赴沙特,在外停留40天,至8月24日回国。案件办理中发现,马某未按规定按时上缴因私出国(境)证件。2020年6月30日,马某因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5〕58号)
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包括《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七类人员(……③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级人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国(境)证件按照“及时上交、集中保管”的工作原则进行管理。
【剖析警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属于违反党的组织纪律的行为。同时,根据《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湖职院办〔2018〕21号)第四条规定,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须填写《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核,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马某作为学校教师,未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办理签证出入国(边)境,此举违反了学校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此外,马某系副高职称,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5〕58号)第六条、第十六条,其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证件应按照“及时上交,集中保管”的工作原则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管理。2019年1月,马某晋升副教授后,学校人事部门多次对其进行通知和催交,但其均未上交已申办的相关证件,属于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因私出国(境)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对马某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作为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因私出国(境)并非“说走就走”的私事、小事,而是事关纪律规矩的“大事”,必须要接受组织、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当前,新冠疫情“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学校暑期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离湖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全体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务必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出行的行为。
【案例二】四川省简阳市老龙乡政府工作人员陈东旭、张亮,朱家村党支部书记冯光玉、灯坝村党支部书记王蔡4人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问题
2017年3月30日至31日,老龙乡组织机关干部及村干部前往都江堰市、郫都区考察学习。31日上午,考察组成员老龙乡政府工作人员陈东旭、张亮,老龙乡朱家村党支部书记冯光玉、灯坝村党支部书记王蔡4人脱离考察队伍,驾驶考察租用车辆至青城山景区后门,电话请示时任老龙乡副乡长方云同意后,自费购买门票进入青城山景区游玩至当天下午。2018年4月,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陈东旭、冯光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王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亮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同时,方云因落实“一岗双责”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剖析警示】
公款旅游或者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突出表现之一。该案核查过程中,陈东旭等4人在谈话中一度表示自己“虽然在考察学习期间出去游玩,但是自掏腰包购买门票,没有使用公款”,觉得“委屈”,希望组织不要给予处分。与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相比,借公务差旅之机“自费旅游”的确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然而,外出考察学习本是严肃的公务活动,不能从事与公务无关的事项。陈旭东等人借考察学习之“公”,夹带旅游观光之“私”,使用公务考察车辆往返旅游景点,占用公务考察时间进行旅游观光,不仅违背出差目的,影响公务考察效果,更踩踏了纪律红线,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因此4人均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时任老龙乡副乡长方云对下属的错误行为不仅未加制止,反而允许、纵容“搭车”公款旅游的违纪行为,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故一并受到问责处理。
案例警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讲特殊,没有例外,决不能心存侥幸,耍“小聪明”,打“擦边球”,一旦出现公款旅游或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等违规行为,必将受到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