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案例选编 (第四十三期)

发布日期:2020-07-01浏览次数:0

警示教育案例选编

2020年第3    总第43期)

中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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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期末,也是“聚餐”“谢师”等活动集中的时段。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筑牢期末微腐防线,本期《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以师德师风为主题,选取一起教师违规接受吃请案例及一起校本案例进行专题解析。望广大教职工能够从典型案例,尤其是身边的案例中汲取教训,绷紧“纪律弦”,画出“警戒线”,严守师德规范,廉洁从业从教。

【条规链接】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2018年11月8日发布)

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一】湖南省郴州市二中教师违规接受家长吃请及收受礼金问题

2018年12月,临近期末,为向该班任课教师表达谢意,湖南省郴州市二中高569班家长委员会组织宴请该班六名任课教师吃喝沐足并赠送600元/人的红包。2019年1月15日,此事经网络曝光,当天,郴州市苏仙区教育局成立专项调查组进驻郴州市二中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校六名教师违规接受吃请并收受红包情况属实。1月15日晚,苏仙区教育局责成郴州市二中对六名教师作出如下处理:勒令6名涉事教师退还接受吃请、沐足活动和收受红包所产生的费用合计6471元,给予诫勉谈话问责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免去何姓教师高569班班主任职务。

【剖析警示】

2018年11月,《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16号)制定出台,通知规定,教师必须“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以上案例中,该班家长委员会用班费违规宴请教师,这六名老师不仅“笑纳”家长红包,还集体“浴足、吃喝”,严重违反职业规范和相关纪律。此种不正常的“谢师宴”一则扭曲了正常的师生关系、家校关系,二则严重损害了教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更与教师教书育人的崇高职责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六名涉事教师受到相应处理。

近年来,除了中小学,高校内也出现了少数学生或家长以请吃、送礼的方式以求在学业考试、学生干部选拔、推优入党、评奖评优等方面获得教师一定的“照顾”,教师一旦接受,便是利用从教的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尤其高校的师生关系本就亦师亦友,因此高校教师在师生交往、家校联络方面更要谨慎甄别、把握分寸,始终保持防范“围猎”的清醒与定力。

 

【案例二】本校教职工周某向毕业生借款未按期归还问题

本校党员教职工周某,在2014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用学校经费为其家属缴存养老金,构成贪污。2018年1月,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八条和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周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降低岗位等级的党纪和行政处分,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41923.61元。

2020年年初,处分解除前夕,学校再次收到有关周某的信访投诉。信访人系本校往届毕业生江某,投诉周某借钱未按期归还。经核查,周某确向信访人借款1万元未按约定时间归还。此外,核查中,周某本人反映在外还有其他借款,包括向另一名毕业生林某借款3万元、向校内2名同事合计借款2万元。鉴于此事发生在处分期内,且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学校党委会议精神,校纪委牵头,会同组织部、教师工作部及周某所在部门党支部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截至6月17日,周某已还清上述借款。

【剖析警示】

此次信访投诉事件中,周某受到组织严肃批评教育,原因有三:第一,参照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属于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的行为,往届学生虽已从学校毕业踏入社会,但其于周某而言,是曾经的管理服务对象,借款的发生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双方曾经的师生关系及学生对老师身份的信任,因此,身为教职人员,与学生发生借贷关系,即使学生已经毕业,周某此举仍属不当;第二,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第六条规定,高校教师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失范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湖职院委办〔2019〕20号)第二部分第二条将“损害学生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纳入“师德失范负面清单”,据此,周某多处借款且未按期归还的行为有失诚信,也有悖教育行业“为人师表、行为世范”的职业道德规范;第三,周某作为学校教职工,言行举止不单代表个人形象,也关乎单位声誉,尤其此次系与学校校友发生经济纠纷进而引发投诉,不仅有损学校在校友中的形象,更对学校的社会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周某作为中共党员、高校教职工,本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师德规范,但其因违纪违法受处分在前,在处分期内又未能自省自律、规范行止,再次因行为失当、师德失范问题被投诉举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