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案例选编
(2020年第2期 总第42期)
中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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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容、方式以及监督追责等进行明确界定,系统回答了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其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必须做什么、应该怎么做等基本问题。
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题,本期《警示教育案例选编》选取一起高校相关典型案例予以评析,旨在以案释纪,督促党员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推动主体责任层层压紧压实。
【典型案例】山西农业大学农学院党委书记席丛林等因在教师吴永美私自出国未归问题上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2012年以来,山西农业大学农学院教师吴永美多次因私出国超过请假时限,且于2015年6月,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出国未归,农学院对此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2013年底,山西农业大学人事处在吴永美未缴纳党费,未履行教师工作职责的情况下,仍对其年度考核为合格等级。2015年11月,吴永美被党内除名并解除人事关系。2016年6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席丛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因“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农学院院长高志强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山西农业大学人事处处长赵富才被通报批评。
【剖析警示】
《规定》第二章“责任内容”中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指出,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以上案例中,吴永美所在农学院的党委书记席丛林作为该学院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学院党委管辖的教师党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吴永美多次因私出国超过请假时限的问题发现不及时、纠治不力,致其在同类问题上屡错屡犯,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该学院院长高志强作为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下属教师监管不力,对其违纪问题失察失职,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以上两名干部均是由于对主体责任、“一岗双责”认识模糊,或是工作中当甩手掌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或是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能及早有效处置,令直接管辖的下属纪律规矩意识逐步淡化,直至出现严重违纪问题,最终养痈遗患,累及自身。
《规定》第四章“监督追责”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进一步强调,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本地区本单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本地区本单位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因该案处理时间为2016年6月,故应当适用2016年6月之前的相关条例规定。依据2015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农学院党委书记席丛林党内警告处分。该院院长高志强系党外人士,故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此外,该校人事处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未如实反映当年度吴永美在履行党员义务和教师职责方面存在的负面问题。《规定》第九条第三款指出,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机关,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人事处处长赵富才作为职能部门负责人,对部门重要工作开展监管不力,在把关审核方面未尽职尽责,以致考核结果失当,同样存在“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给予其通报批评处理。
此后,2018年8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重新修订后进行印发,将此前三年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予以固化;2016年7月,为切实把问责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于2019年9月进行再次修订和发布。现行两大条例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明晰了全面从严治党中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对应的政治责任,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现将以上处分案例所依据的主要条规条款,连同近年经重新修订发布的现行条规相应条款一并罗列,以供对照、学习。
【条规链接】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9月1日施行)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