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四十一期)

发布日期:2020-05-18浏览次数:0

 

警示教育案例选编

 

2020年第1    总第41期)

 

中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518

——————————————————————————————————

2020年1月,市纪委市监委印发《关于规范廉政账户管理 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通知》(湖纪发〔2020〕1号),重申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本期案例选编结合文件精神,对2起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以助党员干部、教职员工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把握纪法条规。

【纪律链接】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一】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许崇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2016年3月、5月,许崇周先后两次到区纪委交代问题,坦白自己于2015年3月、2015年中秋节和2016年春节,先后三次接受两位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家具、家电和购物卡。

2015年中秋节,与街道合作的一家房屋拆迁公司总经理周某塞了三张总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到许崇周裤兜里,并表示“节日到了,这是作为朋友的一点意思”。看到对方给的是购物卡而非现金,碍于情面的许崇周没有推脱便收下了。此后,周某又于2016年春节故伎重演,赠送价值为3000元的购物卡,许崇周再次收下。

经许崇周坦白并由区纪委工作人员核实,他还与另一拆迁公司负责人陈某往来密切、“私交”甚厚。2015年3月,陈某帮许崇周的新居采购了家具、家电等物品。直至陈某因其他问题被区纪委要求协助调查后,许崇周才下定决心退还家具家电采购款,并将周某赠送的购物卡也物归原主,其后两次来到区纪委,坦白上述问题。

2016年6月,厦门市海沧区纪委按程序给予许崇周党内警告处分。同年8月,厦门市纪委通过报纸、网站、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开通报许崇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剖析警示】

根据《关于规范廉政账户管理 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通知》规定,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必须当面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或其他各类违反规定的礼品礼金。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不论价值数额大小,一律登记上交;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一律登记上交;其他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纪念品,市场价格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上交。

该案例中,许崇周在交代问题时多次提到“自己被‘人情’给害惨了”,看似身不由己,实则早已触碰纪律红线,从其与管理服务对象建立“不正常私交”的那天起,就已滑向违规违纪的边缘。许崇周两年间三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家具、家电和购物卡,虽然事后因管理服务对象被约谈,主动向组织坦白并退还违纪所得,但仍逃脱不了党纪的严肃处理。

【案例二】湖南省临��县207国道白虎山超限检测站站长杨永贵、副站长杨国辉违规收受礼金问题
   2015年初,杨国辉受杨永贵安排,收受临��县某物流公司负责人陈某1万元现金,将该笔现金用于单位账外支出。2016年初,杨永贵又收受某运输公司面值500元总共1万元的购物卡20张,发放给该站中层以上干部职工。2017年5月,杨永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杨国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剖析警示】

根据《关于规范廉政账户管理 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通知》要求,按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受礼者须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上交至本单位,或由个人上交至“581”廉洁自律专用账户。凡应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在规定时间内未登记上交的,或者以个人名义用于捐资、捐助或其他用途的,视为收受礼品礼金。

该案例中,杨永贵、杨国辉利用职务便利,两次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购物卡,其中1万元现金未进个人腰包,用于单位账外支出,20张购物卡用于违规发放干部职工福利。杨永贵、杨国辉二人收受之财物不管事后去向如何,并不影响对其违纪行为的认定,所收受的礼金、购物卡全额计算在违规收受礼金数额之内。在查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的实际操作中,即使是将收受财物用于公务支出或个人名义的社会捐赠,也一律视为收受,相关情节充其量只能作为定性量纪时可酌情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