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师德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二、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在微博、微信(群)等各类社交媒体、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生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六)工作不负责任,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八)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九)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一)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二)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三)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十四)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五)在招生、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十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十七)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八)因违反法律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行为。
(十九)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受理与调查处理程序
各二级学院、部门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督导处)、科技与地方合作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纪委办公室为监督单位。
(一)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纪委办公室,并协同开展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结束,复核时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属于学术不端范畴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
(三)相关部门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失范行为人是党员、干部的,会同学校纪委提出党纪处理意见。
(四)最终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五)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执行处理决定。
(六)处理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七)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复核和答复。
四、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方式
教师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师德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及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根据情节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根据情节需要撤销教师资格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四)当事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的原则。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管理考核的内容。各二级学院、部门负有对本单位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问责。
六、其他
1.涉及学校其他合同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