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州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诚信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27浏览次数: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鼓励学术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三条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科研诚信制度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本办法旨在倡导严谨学风和科研诚信,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学术研究人员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反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二、科研诚信规范

第四条  从事科研活动和科研管理人员要坚守诚信底线、严格科研自律。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奖等)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各类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三)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五条  学校科研活动全流程要建立诚信管理规范。

(一)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

(二)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三)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四)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同时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三、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教职工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举报、调查及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可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学校对举报人权益进行保护,包括身份保密等。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根据举报情节的严重情况,确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条  对于启动调查程序,有明确认定结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学校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

第十一条  全日制学生、电大学生的科研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湖职院 湖电大〔20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职院+湖电大办〔2019〕2号关于印发学校《科研诚信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