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改革后学校各类公务用车的使用与管理,根据《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湖州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要求和湖州市车改办《关于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务用车范围与管理
第二条 因执行学校工作任务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校外租车平台租用、或使用学校保留公务用车,均属于公务用车的范围,具体包括因公出差、参加学校公派会议、接待外宾、学校应急用车、机要用车、外出调研、外事接待活动等。学生教学活动用车、教师科研用车等属于专项用车,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三条 学校鼓励因公出行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根据国家和省市公务用车改革要求和学校公务用车改革实际,学校保留公务用车仅限在规定范围之内使用,其他公务用车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校外租车平台租用。
第四条 院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公务用车政策制定与实施、学校各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的预算与计划下达、公务用车经费使用监督、校领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以及其他公务用车统筹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公务用车经费总预算、报销与结算。
第六条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经营范围内学校无偿划转车辆和自行购置车辆的自主经营与管理,制定规范的租车经营管理制度,按照社会化方式接受学校各单位派车申请和费用结算。
第三章 公务用车的使用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公务用车使用必须在下达的预算经费额度内使用,预算额度用完后一般不得再使用公务用车。
第八条 用车单位公务用车需填写《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见附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办理用车手续,申请使用学校保留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审批单》是租用车辆和财务报销结算的基本凭证。
第九条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每月与计划财务处结算一次。计划财务处每半年应将各单位公车经费使用情况向院长办公室报备一次,便于统筹经费预算的管理与执行。
第四章 保留车辆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保留车辆是指学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保留的机要应急、业务用车等车辆。
第十一条 保留公务用车由学校委托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维护和派车。保留公务用车驾驶员调配与管理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自主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保留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机要应急以及110校园联动车主要用于机要文件的取送、保密试卷运送、机要应急公务以及校园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急诊送医等。
(二)业务用车主要用于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和开展业务办理、学校重要公务活动,或中外合作办学、外事接待以及校外生产实习巡查管理、外单位教授级专家及知名人士来我校讲学、评审、指导接送活动等。
第十三条 保留车辆须按规定喷涂公车标识,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范围使用车辆。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因公外出,鼓励在公务出行经费预算额度内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社会租车平台租用车辆出行。确实需要使用保留车辆,须提前一天申请,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审批制度。
使用单位使用保留车辆须填写《审批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院长办公室审批,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调派。
因紧急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需要使用保留公务用车的,由责任部门指令,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调派。
第十五条 保留车辆的使用须严格执行用车登记制度,按要求做好车辆使用信息登记工作,不得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变相固定给个人使用,严禁将车辆外借。
第十六条 保留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应坚持行车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维修台帐。
第十七条 保留车辆维修、保养的服务商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政府采购目录指定的服务商(湖州市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点)中按就近、择优原则确定,并向院长办公室报备。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制定严格规范的保留车辆维修、管理和派车制度和程序,明确驾驶员的基本职责。
第十九条 因驾驶员自身原因导致车辆需要维修等费用支出(如违章驾驶、违规停车等),由驾驶员自行全部承担,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油料费用管理实行“一卡一车、专卡专用”制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明确专人负责汽油油卡充值,规范充值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留车辆保险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州市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入围单位中择优确定,为车辆办理保险。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校园110联动用车外,其余保留车辆不得使用,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为严格落实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保证用车安全,保留车辆封存期间车钥匙、油卡和行驶证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专人集中管理。如确有特殊公务活动的,要严格履行派车审批手续;公务活动结束后,车辆要及时返回并封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和财务结算等相关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州广播电视大学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湖职院 湖电大办〔201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