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强化纪律、规矩和大局意识,建立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干部队伍,根据“三严三实”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致使政令不畅、效能低下,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权益,或教职员工违纪违规、举止不端、有违公德,在学校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均须受到效能问责。
第二条 坚持权责统一、公正公平、依纪依规、有错必纠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到问责与考核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干部队伍健康成长。
第三条 问责事项。
1.执行不力、有令不行。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不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决定、决议,致使学校下达的指示、决策或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不执行校务公开相关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
2.违反规定、有禁不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违规大办婚丧喜庆、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违规审批、调拨、支付、挪用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对上级和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泄露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等。
3.违规用权、决策失误。违反职责权限和管理规范,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按规则议事,盲目决策;在涉及学校基建修缮、物资采购、资产租赁、职称评定、干部选拔、项目申报、招生就业、岗位聘任等事关学校长远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时,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或不认真听取师生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使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遭受经济损失。
4.谋事不实、不求进取。未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调查研究不深、整改力度不够,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及时;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因组织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公共财物损失;在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置失当。
5.担责不力、履职缺位。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完成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改进不及时,在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导致师生意见反响强烈,多次出现上访、信访或引发其他不稳定情况。
6.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对职责范围内应该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安排工作讨价还价,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办理的事项;对由几个单位(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敷衍应对、久拖不结、延误工作。
7.作风浮夸、弄虚作假。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编报虚假数据和成绩,瞒报、虚报、迟报重大教学事故、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向师生及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
8.监管不力,工作被动。班子不团结,主要领导不主动解决问题,或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规事件,或对单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工作人员,不配合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所管或分管部门工作人员态度生硬、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
9.学校党委、行政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问责方式有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减发或扣发绩效津贴、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或责令辞职、降职和免职等。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第五条 问责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问责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减发或扣发校内绩效津贴、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中层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学校党委、行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内不得重新安排同级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七条 降职的中层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两年期满后可以重新提拔任职。
第八条 被问责的中层干部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以上的职务,须按照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被问责人具有本细则第三条所列情况,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被问责或干扰、阻碍调查,有打击、报复、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不当行为等。
第十条 被问责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或减轻问责。
第十一条 因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致使被问责人难以做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免于问责。
第十二条 被问责情形构成违反党纪党规应追究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被问责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问责程序。
1.启动问责。通过工作检查、工作考核、上级部门通报、信访等渠道,反映有本细则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经学校纪委领导批准,由纪检监察室进行初步核实。
2.调查核实。初步核实后,由纪检监察室协同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的初步建议。
3.问责建议。由纪委牵头,召开由党办、组织、人事、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纪检监察联席会议,根据调查报告,研究确定问责建议。
4.问责决定。党委会根据调查报告和问责建议,经集体研究做出问责决定。
5.问责执行。纪委办公室根据党委会决定制作《问责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并由学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与被问责人进行谈话教育。其中,采用减发或扣发绩效津贴问责方式的,由人事处按校内津贴分配有关规定办理;采用辞职、降职或免职等问责方式的,由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被问责人年度考核结果应结合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问责复核。被问责人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如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诉。纪检监察室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材料后,应组织复议、复查,并在15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或部门。
经复查,问责情形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及时变更问责决定;若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五条 工作回避。问责工作中,凡涉及纪检监察联席会议成员的,本人应全程回避。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因素的,必须事先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凭个人好恶调查或反映情况,甚至隐瞒、歪曲事实而导致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较大偏差,或泄露调查情况,应追究其违纪责任。检举人违反事实诬告他人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会审议通过,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