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两个责任”在高校落地生根

发布日期:2016-04-13浏览次数:0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将主体责任向基层党组织全面延伸。

  在高校落实主体责任,应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的运行机制。同时,落实主体责任必须迅速在二级党组织和各个学院延伸到位。

  坚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以上率下,用书记、校(院)长的实际行动为基层组织和班子带好头。坚持“班子抓,抓班子”,把党委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二级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共同履行第一责任、党政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各项任务细化明确,列出“对号入座”的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签字背书。坚持“抓监督、监督抓”,制定具体的检查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做到双向检查、双向考核、双向督促落实。

  从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入手完善制度体系,切实增强制度执行力。

  强化“问题意识”,以有效解决现实问题为着力点。当前高校应建立完善“六个”清单制度。即学校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具体细化清单,党委书记、校长履行第一责任具体细化清单,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具体细化清单,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具体细化清单,二级学院和党组织具体细化责任清单,以及失职失责问题和问责追责清单。根据责任清单“量体裁衣”,将责任具体化、明细化。

  强化“系统意识”,以提升制度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为着力点。当前应着重配套完善履行主体责任监督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考核成果运用制度、一案双查制度、案件查办省校地协作制度、履行主体责任向上级党委以及纪委述责述廉制度等工作机制,细化分解各责任主体的责任,真正使责任体系清单化、规范化、制度化。

  强化“落实意识”,以改进考评提升执行力为着力点。综合运用社会问卷调查、特约监督员明察暗访、群众满意度测评、媒体调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和方法,扩大群众参与度,客观真实地评价高校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

  加速、务实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

  建立纪委书记分管其他工作退出问责机制。纪委书记一律不再分管除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工作,纪检监察机构不再参与其他业务工作,彻底退出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重点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执行中央和省的重大决策部署工作是否有效、领导班子是否廉洁等重大问题,找准位置,扭住职责,集中精力实施监督,“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创新监督手段。聚焦中心,突出主业,迅速从习惯冲在前面、大包大揽、越俎代庖的旧有模式转到依纪依法履行再监督、再检查上来;摒弃“不参与就不能监督”的惯性思维,改变过去依赖参与业务工作了解问题的“一线”监督方式,更多地通过拓展监督渠道、加强校内巡视监督、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各个监督部门的相互协调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科学分析与研判等多元化的工作手段,实现监督执纪职能的有效发挥。

  同步配套履职保障机制。明确界定高校纪委属性,明确纪委书记在高校的相对独立性,保障和落实其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建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责任清单制度,细化监督内容和工作方式,压实目标责任;建立信访举报线索处理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明确纪律审查程序和权限;建立强化干预机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先选优等重大问题上,做到事前有建议权、涉嫌违纪违规有否决权,真正体现出监督的威力与效果;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使工作重心和重点不受人为及其他因素的干扰。

  强化责任追究,以严肃问责、追责,促进“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一案双查”执行到位。以建立决策责任倒查机制为突破口,以建立责任清单制度为抓手,旗帜鲜明对高校存在的那些心存疑虑、畏首畏尾,对腐败行为不愿抓、不敢抓、不想抓、不会抓的相关主要负责人坚决问责,从严落实“一案双查”,以问责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检查考核纠错机制。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应把平时掌握的情况、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处理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合起来,综合考察。在考核中,应坚持问题导向从实督导、聚焦重点从细督导,及时通报、指出问题和差距,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不力的高校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通报曝光,推动主体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