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门: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的通知》(浙教工委办〔2016〕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纳入“小金库”清理检查范围。重点是各二级学院、部门未列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的情况。
1.未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收取的场地、设备出租收入,以及资产设备处置收入;
2.未上交学院财务的各类管理费、劳务费、捐赠收入等;
3.以虚列支出转移的资金,如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的资金;
4.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套取的资金;
5.其它形式隐匿、套取的资金。
二、实施步骤
(一)自查申报
各二级学院、部门对照自查内容,认真开展“小金库”自查治理工作,并填报《“小金库”治理工作自查及承诺书》(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名后,于4月6日前报送纪委办(9427)。
(二)整改落实
各二级学院、部门要明确整改重点,做到自查认真,整改有力,责任到位;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处理意见,追究责任,清查处理。职能部门要针对经济业务中有可能发生“小金库”行为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切实加大源头预防力度,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各学院、部门负责人作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在自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全面彻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报《“小金库”治理工作自查及承诺书》。
附:“小金库”治理工作自查及承诺书
纪委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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