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文明风气,根据上级要求,现就学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适用对象:全体党员及中层以上干部
二、适用范围:党员干部操办的本人、配偶、子女的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升学留学、参军、就业等事宜。
三、具体要求:
1、“两带头”
党员干部要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移风易俗,勤俭办一切事情;带头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为广大群众做好表率。
2、“一报告”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时,应如实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由所在党组织签署意见;中层以上干部由所在党组织签署意见后向纪委和组织部报备。婚庆事宜应提前10日报告;丧葬事宜可按规定先行办理,在事后10日内报告。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市管干部、省管干部还将报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省教育纪工委。
3、“五不准”
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讲排场、铺张浪费,借机敛财;
不准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不准公车私用;
不准用公款报销应当有个人承担的费用。
望广大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文明、节俭、从简原则,自觉抵制各种大操大办、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对违反规定顶风违纪、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和借机敛财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报告表/uploadfile/201601/7/1643366145.xls
组织部、纪委办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