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职院 湖电大办〔2009〕18号
为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校园秩序,保护校园环境,现就校园临时经营活动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园内设立临时营业点。确需要设立临时营业点的,必须取得学校创业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临时营业许可证”,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按规定的内容进行营业。
二、临时营业点固定为:人文广场、学生食堂东侧小广场、临风桥北侧道路。校园内其他地点禁止进行临时经营活动。
三、申请“临时营业许可证”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基本条件
1、经营活动内容应健康向上,有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
2、经营活动要体现公益性、服务性;
3、经营活动负责人应是在校全日制学生。如是校外的,必须持有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章的介绍信;
4、经营活动组织者须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不得侵害师生权益;
5、食品、电器、化妆品类商品禁止在校园内设立临时营业点。
(二)基本程序
临时经营活动(含教学实训进行的经营活动)应提前5天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湖州广播电视大学校园临时营业申请表》(可在学校就业网站下载),经本部门领导同意盖章后,随附相关经营执照复印件、产品质监书复印件或教学实训方案等,报送学校创业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四、对以下行为,学校创业就业指导中心、保卫处共同授权校园治安巡逻人员及学生创业管理工作委员会予以取缔:
(1)临时营业活动与申请内容不符或经营地点超出范围及超出营业时间段的;
(2)营业活动中出现禁止买卖的商品的;
(3)经营活动组织方不积极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现场公共秩序混乱的;
(4)经营活动中产生噪音,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5)经营活动的宣传品中含有内容不健康或严重不符合学校语言文字有关要求的。
五、对擅自进行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学校可追究临时经营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责任,全校通报并与年终考核和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惩挂钩。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校创业就业指导中心。
200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