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9-15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物资采购管理,规范物资采购程序和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学校的物资采购工作,各学院、部门应明确相关项目负责人,建立学院分管领导负总责制度。 
      第三条  学校资金实施的物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式干扰学校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教务处及相关采购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学校物资采购的管理工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由工作小组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职
能部门。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属于分散采购目录的物资,5万以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5万以下自行组织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目录确因技能竞赛需要且时间紧迫的,10万以下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可自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可行性论证:采购预算金额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完成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条  申请:项目单位应按项目要求或实际需要提出物资采购的书面申请,申请中须载明购置物资的名称、目的、用途、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及采购实施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实施采购。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同意后,报市采购办审批。市采购办根据当年的采购目录确定采购方式,进行委托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1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批,再报市采购办审批。市采购办根据当年的采购目录确定采购方式,批复后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进行委托采购。
     (三)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属于分散采购目录的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与项目单位共同完成采购,承办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二条:采购招标程序
      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委托采购由代理机构负责;
      自行采购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与项目单位共同完成采购,其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与项目单位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
      1.投标邀请函;2.投标人须知;3.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4.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5.开标、评标、返标日期;6.招标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等;7.投标价格表。
     (二)邀请参标单位
      根据采购物资的要求,选择并邀请参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
      1.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通知参标单位和各有关单位人员开标的时间、地点。
      2.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好参标单位的投标资料,布置开标场地。
      3.开标:开标前由招标方和投标方共同检查投标资料是否密封良好,然后由唱标人唱标、书记员写标。
      4.评标:根据各参标单位资信、技术实力、所投价格、售后服务的保证等各项综合指标进行评议。
      5.宣布中标结果。
      第五章         合同及验收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都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书面委托。凡购置物资,原则上都应签订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物资名称、配置、附件、规格型号、性能与技术指标、数量、价格、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到货和付款方式等。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包括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逐项测试技术指标、签署验收报告等。验收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六条  凡是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采购约定或合同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取证并邀请供货商共同到场,依照约定、合同解决;双方如产生争议须进行协商,协商未果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物资验收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到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5万元以上者须携带验收报告),单位财产管理员签字后,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参与采购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保护招、投标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组成员的名单不予公布。
      第二十条  实行封闭式评标,招标采购组和评标组成员到评标现场后必须主动关闭通讯工具,自参与评标至定标前,不得接待或联络外界任何人员。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组和评标组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有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标情况和评标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过程中,招投标文件和有关资料由专人保管和发放,任何人不得把投标文件及其汇总资料带出招标现场。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组和评标组成员在招标工作结束后,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参与招标采购的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学院、部门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应进行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擅自自行采购;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指定供应商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和学校各学院、部门须严格遵循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经办采购的人员和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校物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学校采购各当事人有关采购活动,应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学校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有关学校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有关学校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四)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落实情况;
      (五)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