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推动责任落实,必须强化责任追究,构建刚性开放长效的问责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依法治国的要求。王岐山同志强调,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是对党自身提出的要求,必须加强监督执纪问责,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践证明,扭住问责制这个抓手,才能激发动力,实现压力逐级传导,责任层层落实。
坚持权责统一,增强问责刚性。守土有责,问责有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是政治责任,“制”是刚性约束,要求责任主体清晰、权责划分明确,不容“可大可小、可多可少”的弹性空间。我们要扭住“两个责任”这个“牛鼻子”,明确对象、明晰范围、细化标准,不断增强问责刚性。一要明确对象。党委承担主体责任,明确了党委既是领导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就要求厘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界限,切实担起分内责任,不能用党委的集体责任掩盖个人领导责任。二要明晰范围。“两个责任”对党委和纪委的责任作了清晰的界定。纪委要立足监督责任,承担起监督执纪问责的任务,既不能越俎代庖,以纪委的监督责任干扰党委的领导职能,也不能缺位失责,以党委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三要细化标准。“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八项规定就是明细标准的典范。要细化分解“两个责任”,将隐形责任显性化,使对应的责任落实到条、细化到款,转化成为责任清单,使责任事项和问责情形细致、具体、可操作。
坚持开放监督,增强问责合力。同体问责是主导,异体问责是补充。在强化党内问责的同时,坚持党内问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形成问责合力。一要做硬党内问责。责任追究是问责最有效的手段。对于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都要分清楚,健全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要实行“一案双查”、逐案问责,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要实行“终身追责”,不受职务和地位变动的影响。要健全执纪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对履行监督职责的再监督制度,确保监督者也受监督,形成监督问责的闭环,真正让党内问责硬起来。二要加强党外监督。要正确认识党内问责的基础性作用,党外监督要通过党内问责才能实现监督目的。要搭建开放的监督平台,既要借用整合人大、政协等监督力量,也要积极引导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社会监督资源,培育公共监督的客观精神和理性表达,通过公开问责夯实纪委对同级监督的社会基础。
坚持惩防结合,增强问责实效。问责在于纠错,纠错在于预防。党风廉政建设的问责不仅着眼于追究责任,更在于通过预防来维护和增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绩效。一要融入大局。“不以GDP论英雄”,正确看待纠错问责,重在解决自身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将党风廉政建设列为政绩考核内容,设立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清责任的问责机制,“既报喜也报忧”,推进主动纠错、主动问责。二要提醒预警。要科学运用纠错问责机制,通过廉情信息采集和分析,针对可能发生的廉政问题,及时采取预警约谈等措施,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落实,达到爱护干部、保护干部、警醒干部的目的。(福建省宁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黄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