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8浏览次数:1

各市审计局、义乌市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将《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高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职情况、其所在学校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经济管理、遵守财经法规及其他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高校领导干部包括省委组织部管理的省属、市属高校和省级部门(企业集团)所属高校的书记、校(院)长以及担任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校(院)长。

      第四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通过揭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方面的突出问题,规范高校领导干部职责履行,推动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操作行为规范化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高校科学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每年的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根据省委组织部的建议书和省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由省厅省属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即文化教育审计处,下同)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具体项目由省厅有关业务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由省厅省属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组织召开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题会议,邀请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被审计学校的有关人员、承担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有关业务处人员参加,部署当年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省厅省属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制订统一的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任务、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内容、审计工作要求。审计工作方案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后印发,相关业务处按照执行。

      第八条 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省厅省属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组织审定评分情况,负责汇总和总结高校审计情况,向省政府报送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综合报告,抄送省委组织部等部门。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重点

      第九条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职权和经济责任履行轨迹为主线,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

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审计范围,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必要的追溯。以高校本级为主要审计范围,对下属单位作必要的延伸。

      第十条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

      (一)审查学校科学发展情况。审查高校领导干部任期内提出的重大改革发展思路及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争取的重大专项资金等,分析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学校总体发展起到的推动作用。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审计组通过检查有关资料、询问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核实。

      (二)审查权力运行公开化情况。从会议纪要和记录入手,审查各项财务资料,并询问相关人员,分析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重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和决策执行及执行的效果等。

      (三)审查资源配置市场化情况。审查评价学校资产管理、基建项目管理、下属单位管理、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资源配置市场化原则执行情况等。

      (四)审查学校操作行为规范化情况。检查学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规范性、内审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性,重点关注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审查评价资金管理政策、收费政策、助学政策等执行情况。

      (五)审查高校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通过听取学校其他校领导和中层领导意见,审查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结合了解学校整体廉政建设情况,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

      第十一条 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结合不同高校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并抓住主要问题查深查透。

      第四章 审计实施和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进行充分的审前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查阅有关资料,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举措,确定审计重点并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并经省厅省属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会稿。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学校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前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责情况,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进点会由审计组、被审计领导干部、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参加。

      每年根据需要邀请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有关部门领导参加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提供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被审计学校应当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学校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职时间、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任职期间学校发展思路、发展规划、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发展实绩、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争取的重大专项资金等,被审计领导干部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

      (三)经济决策情况,包括学校经济决策机制、任期内主要经济决策事项和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执行的效果;

      (四)经济管理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关预算、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管理总体情况,有关资金管理政策、收费政策和助学政策执行总体情况,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五)廉政从业情况,包括个人廉洁从业情况和学校廉政建设情况;

      (六)学校发展和管理中的主要不足及个人责任;

      (七)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包括任职前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被审计学校应向审计组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应涵盖主要工作举措及其相关成果;

      (二)学校本级及下属单位的会计报表、账册和凭证,财务软件电子数据;

      (三)学校基建财务报表、账册、凭证,工程立项资料及批复文件、招投标资料、概算执行情况表等材料;

      (四)学校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纪要(记录)以及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等资料;

      (五)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履行材料;

      (六)学校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等文件;

      (七)学校纵向课题项目立项文件、横向课题项目立项协议等,每项课题项目开支明细、进度、验收等材料;

      (八)审计组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组进点后,应在学校网站或政务公开栏等刊登或张贴审计公示,公开本次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完成后,审计组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学校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实施情况、总体评价、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相关责任、审计整改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学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学校的反馈意见,代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复核、审理后,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学校。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及时督促检查被审计学校整改落实情况,在收到被审计学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进行必要的核实,及时草拟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撰写,内容重点是审计评价及评价结果、问题定性、责任认定和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审计质量控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浙江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切实落实复核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确保审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以权定责、以责定审、以审定评”的原则,规范审计内容和重点,构建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客观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提高审计结果的可信、可靠和可用度。

      第二十七条 审计评价的主要原则为客观评价原则、重点评价原则、谨慎评价原则。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按照《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计查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对高校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进行初步评分,填列《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量化评价评分表》(附件2)。

      年底或次年年初,由省属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组织相关审计组组长(主审)对初评情况进行统一、平衡,并确定最终得分和评价等次。

      第二十九条 评价指标分加分项和扣分项两大部分,满分100分。共有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21个、三级指标32个。

      加分项一级指标为“学校总体发展情况”,最高可以加满20分。下设二级指标3个。

      扣分项一级指标包括四大方面,基准分共80分。下设二级指标18个、三级指标29个。每一项三级指标分为优、良、中、差四档计分,分别按照该项分数的1、0.80、0.60、0的系数计分。

      第三十条 对书记和校长按照不同权重评分。

      对书记评分的权重设置按照学校总体发展情况20分、权力运行公开化25分、资源配置市场化15分、操作行为规范化25分、廉洁从业情况15分。

      对校长评分的权重设置按照学校总体发展情况20分、权力运行公开化15分、资源配置市场化20分、操作行为规范化30分、廉洁从业情况15分。

      第三十一条 加分项由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书面材料中具体列举情况并附证明材料,审计组核实后评分。扣分项由审计组根据审计结果直接计分。

      第三十二条 根据综合得分,将高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价为ABCD四个等级。

      A等: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价为履行经济责任优秀;

      B等:75分以上(含75分)90分以下的,评价为履行经济责任较好;

      C等:60分以上(含60分)75分以下的,评价为履行经济责任一般;

       D等:60分以下的,评价为履行经济责任较差。

      被审计领导干部因廉政问题被移送司法处理或已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进行具体评分和评级。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按照被审计领导干部与存在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认定标准依照《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本着“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召集会议谁负责”等具体原则来区分和认定书记、校长应负的经济责任。

      (一)注意区分认定决策责任和执行责任。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书记负主要责任,校长负次要责任;由学校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决策和管理执行的事项,校长负主要责任;对党委决策正确而行政执行不力的事项,校长负主要责任。

      (二)注意区分认定现任领导与前任领导,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具体问题,区别对待,合理认定应负责任的领导,对历史遗留问题等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责任难以区分的问题,采取写实手法,描述经济活动的具体过程。

      (三)客观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是由于工作失职还是工作失误,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制约,作为区分认定直接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参考因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未尽事项依照《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浙江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等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