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省教育系统与各级检察机关紧密协作,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和《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通过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不断加强我省教育系统与各级检察机关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条 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全省教育系统与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扎实有效的共同预防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的法纪意识,增强依法治教、廉洁从教和拒腐防变的能力,有效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第三条 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研究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形势;探讨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制定预防措施;分析教育系统廉政风险、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情况,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意见;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做法;指导和督促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四条 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是: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管理、招生录取、教育收费、科研经费、职称评审、干部人事、学科建设、后勤和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第五条 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原则进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全省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指导、协调高等学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共同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教育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指导、督促所在地高等学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 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各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统筹协调下开展。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各级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和联络工作,逐步形成上下联动、运转顺畅、机制健全、协调有力的预防工作体系。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共同与各级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检察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共同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主要听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落实预防工作任务、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组织协调职务犯罪案件查处、通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等情况。
第八条 教育系统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要不断创新教育形式,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和法纪条规教育;要加强本系统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说纪、以案析理、以案释法。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在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方面的专业优势,采取组织巡回宣讲、参观警示教育基地、举办“检察机关开放日”、开展法制讲座等活动,协助教育系统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第九条 教育系统要深入推进教育“阳光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规范权力运行。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重大商业活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必经程序。要建立和完善“一案两报告”制度,强化职务犯罪案件分析,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建章立制。
检察机关要针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指导、协助教育系统建立健全内控防范机制。
第十条 教育系统要建立健全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和移送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查办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遇有法律问题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
检察机关发现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预警;涉嫌犯罪的,要坚决查处;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其他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要及时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案件,加强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深层次原因的剖析,及时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并积极协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
发案单位要认真落实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并将落实整改情况在30日内回复检察机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全省教育系统和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研究。要针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规律和发案趋势,采取案例剖析、办班培训、专题研讨、课题研究等形式,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对策措施。教育系统要根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觉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台有关制度规定。检察机关要针对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动提供专业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全省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查办案件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各级检察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指导,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制订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第十四条 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教育工作业绩考评,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制度不健全而导致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
果或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负责人实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各级检察机关可根据此意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各单位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若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