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维护学校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以我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学术研究人员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二、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公机构,具体挂靠在科技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应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应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基本学术规范
第七条 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守的学术道德规范基本准则:
(一)学术研究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弘扬科学精神,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
(二)应当严谨治学,反对浮躁作风,不应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三)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做到公开、公正,开展公平竞争;
(四)做到相互尊重,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循私情。
第八条 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守的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奖等)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二)合作成果的署名人应对合作成果进行审阅并对成果表达的思想、观点和结论书面声明同意和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
(三)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交学术成果总结、验收或鉴定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四、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到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伪造、泄密、一稿多发、私自署名等。
第十条 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将他人的语言文字、图表公式或研究观点,经过编辑、拼凑、修改后加入到自己的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项目结题报告、专利文件、数据文件、计算机程序代码等材料中,并当作自己的成果而不加引用的公开发表,应视作剽窃。
第十一条 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应视作抄袭。自己照抄或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应视作“自我抄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伪造行为:
(一)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学历、学术成果等;
(二)伪造或篡改实验条件、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实验结论的;
(三)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经历与能力证明材料的。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应视作泄密行为。
第十四条 相同作者将同一稿件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的情况下,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的,应视作“一稿多发”。
第十五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相同或者相似课题重复申报同级同类项目;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五、举报、受理及调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包括受理上级相关部门转送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举报人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举报,且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口头举报的,应将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学校对举报人权益进行保护,包括身份保密等。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的建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对于确定启动调查程序的,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人员成立临时调查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调查。对于不予启动调查程序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于10个工作日内将原因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人员如被举报、或与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关系时,应主动回避;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可采用同行专家咨询、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接受调查和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应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六、处理与申诉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组提交的书面调查报告,对被举报人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进行确认,形成审议结论。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及相关人员,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以谈话提醒的方式对被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较为严重、需追究相关责任的,可适用以下处理方式:
(一)对于一稿多发、私自署名、泄密等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在学校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对于剽窃、抄袭、伪造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待遇;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降职等行政处分;
(三)对于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撤职、解聘处理或行政开除处分。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根据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管理办法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3年。在处分期限内,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一年内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期满,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即可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减轻处理: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加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调查结果及最终处理决定应记入被举报人档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校内通报、上报或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第三十条 对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等处理或调离相关教学、科研岗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审议结论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复议,并可要求调查组进行补充调查和聘请校内外专家参加审议,将确认的审议结果报学校办公会议。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颁布施行日之前所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的行为参照本办法酌情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