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05-28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及《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及学校各级党政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上述人员的申诉,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工作。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基本原则
      (一)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
      (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五)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纪检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定,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学校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五条  行政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受理对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各级管理干部和由学校行政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各级管理干部和由学校行政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行政处分或学校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第六条  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信访件,由纪委办或监察室直接受理;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信访件,由纪委办或监察室进行协调联系并负责移送。涉及多方面的集体访或复杂个访应先受理,再协调联系,商请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第三章    信访受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信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都负有接待群众信访举报工作的责任。全校纪检监察方面的信访举报统一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学校的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接待的群众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应向学校纪委办公室汇总备案。
      第八条  接待来访和接听举报电话应做到文明礼貌,耐心细致,认真倾听信访人倾诉,做好随记,重要情况和情节要向信访人员复述确认。对来访者提出的无理要求应进行说服和疏导。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需递交书面材料。
      第九条  来信要及时拆封,保持信封、信笺和邮票的完整。装订时信笺在前,信封在后,在左上角订钉。来信中附有转办单或另套有信封的,也应装订在一起,信中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阅信时要认真,准确领会来信的原意,根据来信内容,认真筛选出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分出轻重缓急,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
      第十条  所有来信来访要及时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对上级或其他部门批转来的信访件要在登记中注明;接收手机短信、网上信访举报信息,要下载信访举报邮件;重复来信内容完全相同的,只需注明来信日期,有新内容的需重新登记。
      第十一条  信访件登记后,按轻重缓急由纪委办、监察室负责人阅批,纪委办、监察室负责人根据来信内容、问题性质签署拟办意见。重要信访件送纪委书记阅批,纪委办、监察处负责人根据领导批示安排初核或交办、转办。
      第四章    信访件办理
      第十二条  信访件的主要处理方式
      (一)自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来函交办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信件及反映重要问题不便下转具体部门查办的信访件,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直接调查处理。信访查办结果及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领导。
      (二)校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二级分院(部门)负责管理的干部问题,应以书面材料转交给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纪检监察部门交办时要明确查处问题,办结时间;交办后要加强跟踪,及时掌握查处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结果,并严格审核报送;被交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查办的结果书面报纪检监察部门,不能如期报告结果的,必须说明原因。
      (三)校内转办。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范围内的信件,应及时转送主管部门办理。向来访者介绍具体主管部门,或帮助与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调查
      (一)确定至少两名承办人员;
      (二)制定调查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调查取证。收集物证、书证,尽量收取原物、原件,对于复制件必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笔录,并经本人确认;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
      (四)出具调查报告。调查基本结束后,经调查人员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基本内容为:标题、导语(含信访由来、调查情况等)、主要事实及性质和责任、处理意见或建议、署名与日期。
      第十四条  案件审核与办理
      (一)纪委办、监察室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件,应在一周内转出。对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问题信访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下转交办的信访件要做好跟踪督办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学校党政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
      (二)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清晰,如经查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要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信访件,必须进入初核程序。信访初核一般在二个月内结束,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不能初核完毕的,可再适当延长。
      (三)信访举报人对调查结论、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自接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纪委办、监察室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纪委办、监察室自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并向信访举报人书面答复。
      (四)申诉信访处理。申诉信访指党员、干部对其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分不服,要求纪委办、监察室复议、复查,改变原来处分或处理的信访。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对待申诉信访,会同相关部门在自收到申诉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议或复查意见。
      (五)信访接待处理情况要定期向学校党委和省教育纪工委、市纪委报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发现集体来访和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信访,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五条  办结
      (一)办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办结: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但不构成违纪,并已进行提醒、警诫、批评教育等相应处理的;反映问题失实的;个人申诉得以复议、复查的。
      (二)转立案调查。对于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且已构成违纪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信访举报事项,转为立案调查。
      (三)存查。对于缺乏明确线索、一时难以核查的信访举报事项,可暂时予以存查。
      第五章  几种特殊信件的处理
      第十六条  联名信。及时核实联名信反映的情况,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防止转变成集体上访。
      第十七条  匿名信。匿名举报信的处理要区别对待:没有具体事实或明确线索的可不处理,留存备查;对群众举报的轻微违纪问题,可将举报的主要问题归纳摘抄给被举报人,请其在15日内对举报的问题作出书面回答或约请谈话,说明情况或问题;对反映的重要问题,先要初步核实情况,再确定是否查处,但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  署名信。纪检监察举报工作提倡署实名举报。对实名的信访举报事项调查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在10日内将调查结论通过约谈、回访、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听取其意见。
      第十九条  重复信。对群众第一次来信未作处理或处理遗留问题而导致的重复信,要认真对待和处理;对要求不当或无理要求,要直接告知来信人,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信访件暂存。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信访件处理完毕后,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严禁将信件及相关材料泄露或遗失。
      第二十一条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材料,不得随意处理,要妥善保管或经纪委办、监察室领导审批后监督销毁,确保信访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经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含调查处理交办、转办信访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是被检举人或被检举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
      (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
      (三)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
      (四)处理重要信访举报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五)应回避但未回避的;
      (六)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七)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或打击报复信访举报承办人的;
      (八)其他应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