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兼职审计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28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服务学校改革和发展,提升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兼职审计员,是指受学校审计处委派,审计、监督、指导、服务被审计项目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兼职审计员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在分管领导的直接指导下,由审计处牵头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审计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兼职审计员由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因故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可提前解聘。
      第五条 兼职审计员应围绕加强学校改革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要求,对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兼职审计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到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有一定的会计或审计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历。
      第七条 兼职审计人员在审计处的指导下,协助完成以下工作: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学校及二级学院的日常教育事业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科研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审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审计、资产经营公司、培训中心的经营情况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
(二)参与制定与审计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对学校审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审计法规、理论的研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