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职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05-27浏览次数:0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反腐倡廉各项任务切实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着力构建反腐倡廉责任体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责权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坚持管事、管人、管党风廉政相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反腐倡廉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做到反腐倡廉建设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二章  责任体系和责任范围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党委全面负责,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和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对学校行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对副校长和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长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监察室负责全校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委书记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八条 各分院、处室的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正职干部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副职和下属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反腐倡廉的部署和要求,以三委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为指导,全面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校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干部大会,及时传达中纪委全会精神,发挥大会在推动学校反腐倡廉教育中的导向作用。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党政领导班子至少每半年专题分析研究一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各项规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党委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研究和采取措施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如实向上级报告。
      (六)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接受市纪委和省教育纪工委的监督,定期听取校纪委专题汇报,为纪检监察部门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纪委和监察部门的责任内容
      (一)协助学校党委加强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对本校党风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
      (二)监督检查本校党组织和党员,重点监督学校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报告。
      (三)受理本校党组织、党员、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查处本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保障党员的权利。
      (四)抓好学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检查指导二级分院和部门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 各分院、部门的责任内容:
      (一)正确掌握、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和规定,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分析,制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和整改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结合业务工作,对下属及对口工作部门开展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所负责的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和要求,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管理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制订工作计划,提出具体措施,作出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落实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组织。
      (三)模范执行党风廉政的有关规定,对所分管部门中的工作人员,结合管理工作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对象执行。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管辖范围出现违纪行为时,及时对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诫勉教育,对错误行为予以纠正;当管辖范围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时,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协助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章 专项工作责任分解
       第十四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和要求,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以下各专项工作: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规范班子决策行为的具体事项的落实,为班子认真执行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提供服务保障;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协调落实上级关于党委和行政专项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党委组织部按照管理权限协助党委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领导干部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定期安排述职述廉工作,负责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受理、登记等工作。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面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清正廉洁、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丰富和拓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形式,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四)学工部牵头在学生中开展廉洁教育活动,丰富学生工作专题教育网站建设;教务处、人事处、工会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廉洁从教纳入师德建设范畴,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
      (五)人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以及学校《岗位聘任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做好人员招聘、岗位聘任、考核等工作,不断完善学校的激励和奖惩办法,公开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信息。
      (六)招生办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严格规范招生录取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七)科技处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廉洁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
      (八)计财处负责规范各类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健全财务内控机制,规范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规定。
      (九)审计处负责全校的财务收支、效益审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根据组织部委托,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十)基建产业处、资产经营公司、公共实训中心等负责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物资采购、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十一)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严格出国(境)团组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负责控制出国(境)团组、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出国(境)事项的管理办法。
      (十二)学校纪委、监察处协助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勤政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受理领导干部礼品礼金登记、上交事项;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受理信访举报,依纪依法查处案件。
      第五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廉政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要与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不力的应予以批评、督促。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组织部门考察选拔干部时,负责向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被考察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
      第二十条 接受群众监督。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网上举报信箱,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记录和收集举报信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扬、鼓励和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其他法律、法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正确处理。
      (二)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致使学校、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选人用人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或骗取名利。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以及办案人、检举控告人、提供证据人无理刁难、打击报复。
      (六)对家庭成员、亲属、亲戚朋友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
      (七)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
      (八)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私分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
      (九)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中和大额度资金的审批使用中,不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决策程序,主观臆断,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
      (十)直接干预基建项目、维修项目、物品采购、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规定,或者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学校、集体财产被贪污、挪用、借出、个人(或小集体)占为己有等,造成较大、重大和巨大损失。
      (十一)领导干部对下属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提供伪证、隐瞒违纪事实、防碍调查取证等违纪行为不制止、不处理,或者包庇、纵容。
      (十二)其他违反本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两个领导干部共同分管同一事项的,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一般由为主的领导干部负责,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违法违纪事项,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该组织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由上级机关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学校纪委、监察处协助。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中层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纪律处分由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中层干部。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