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提升审计成效,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实施完毕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的审计项目,参评优秀审计项目(以下简称“优秀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优秀项目的评选工作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优秀项目评选每年组织一次,评选程序为:
(一)初评。每年的3月底前,由审计处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参评项目材料进行归类,视项目情况在评审组成员中选配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初评。
(二)审定。由审计处将初评结果报分管领导核定。
(三)通报表彰,推荐参加全市内审优秀项目的评比。
第五条 优秀项目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优秀项目数量视报送参评项目质量情况确定。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内部审计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的。
(二)审计事实清楚、取证充分、定性准确、评价客观、成效显著。
第八条 内部审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优秀项目评选:
(一)内部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重大舞弊行为的。
(二)审计结论不恰当,审计建议缺乏针对性,审计决定(处理、处罚意见)不客观的。
第九条 评选实行量化考核,以重实绩、看实效为原则,以下内容作为加分事项:
(一)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被领导批示,产生良好影响。
(二)通过审计促进增收节支方面取得成效,包括减少支出或补贴、归还原资金渠道资金、减少损失浪费等。
(三)通过审计促进有关规章制度的完善,加强了内部控制和管理。
(四)通过审计揭露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
以上事项必须提供盖章的真实有效的证据性材料等,具体计分按学校《内部审计项目评分标准》执行。
第十条 获得优秀项目的内部工作组,在评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先进时给予加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