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审计工作有序进行,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组织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工作规范,是衡量审计工作质量、监督审计工作规范性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审计准备
第三条 审计立项
(一)确定审计项目或审计对象的依据是:
1、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审计任务;
3、学校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事项;
4、在调查论证过程中需要审计的事项;
5、其他。
(二)审计处处长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审计组组长对项目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审计组应认真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的部门、分院、后勤经营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一)教学活动或有关事业活动概况;
(二)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资料;
(四)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五)上次审计的结论、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