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2014-05-27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审计工作有序进行,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组织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工作规范,是衡量审计工作质量、监督审计工作规范性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审计准备

 

    第三条  审计立项

    (一)确定审计项目或审计对象的依据是:

    1、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审计任务;

    3、学校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事项;

    4、在调查论证过程中需要审计的事项;

    5、其他。

    (二)审计处处长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审计组组长对项目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审计组应认真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的部门、分院、后勤经营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一)教学活动或有关事业活动概况;

    (二)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资料;

    (四)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五)上次审计的结论、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